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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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

在現代這個社會,找工作可以説是每一個年輕人面臨的一個巨大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進入職場後簽訂勞動合同,基本上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了,如果對這個問題產生了爭執,那麼,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

一、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從錄用你開始工作的那天起,就與你正式建立了勞動關係,並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係建立的一個佐證,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必然代表就沒有勞動關係的存在,因為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就確立了。根據你所説的情況,現在是用人單位拒不承認與你存在勞動關係,而且又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要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關於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 年5 月25 日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説,你的舉證責任相對是比較輕的。當你提出有關證據

後,如果用人單位仍堅持不承認勞動關係的存在,你可以依據該《通知》第五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的存在。當勞動關係的存在得到確認後,你也就當然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的工資了。

二、終止勞動關係的賠償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9、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首先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這是為了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其次,一般確認勞動關係主要是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着人身上的依附關係。如果大家對於存在勞動關係的是如何進行確認的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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