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期間離職公司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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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工傷期間離職公司怎麼賠償?

員工工傷期間離職公司怎麼賠償?

離職後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後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的。

工傷之後離職的情況下,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這裏就要區別情況而言。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工傷職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也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如果在申請賠償是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工傷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在通常大部分情況下,只要工傷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除非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依然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因為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受到了損害的,經過認定可以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通常,在工傷認定期間、工傷鑑定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話,往往需要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並且,在此期間,原則上單位也是不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是職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在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不達標的情況下,此時是可以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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