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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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鑑定嗎?

一、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鑑定嗎?

工傷舊傷復發以後不需要重新做工傷認定,但是如果是工傷導致舊病復發的話,當事人需要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的,因為需要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專業鑑定人員確認,此次的舊傷復發跟之前的工傷事故是有直接的關係的。

舊傷復發是可以進行重新鑑定的,這個是由於在一段時間後,出現了自然病發,不是説人為的就可以了,在重新鑑定後,可以重新要求補償一部分的錢,還有相關的醫療費用。

工傷復發不需要做工傷認定,勞動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勞動者應當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再次鑑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規定執行。

二、工傷舊傷的鑑定條件

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2、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並已經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3、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4、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5、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託的舊傷復發鑑定作出鑑定;

6、對舊傷復發複查鑑定申請作出複查鑑定。

我國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中,導致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很多,有時候勞動者可能到時是治癒好了,但是卻留下了後遺症,導致工傷復發的情況也是有的,此時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也是需要及時的賠償勞動者相關的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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