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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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一、工傷認定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1、申請調解。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

2、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3、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工傷認定的範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傷殘鑑定時間是多久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鑑定,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於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鑑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對於工傷的發生很多時候都是預料不到的,也是無法避免的,當發生工傷事故糾紛之後,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治療。其次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賠償的標準主要按照到相關機構鑑定的傷殘等級來計算。除了精神損失費最主要的就是醫療費用,如果公司為員工買了保險,那麼大部分的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而公司只需要負責一部分。如果您對工傷認定出現糾紛怎麼處理還有疑問的,歡迎本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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