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認定為工傷企業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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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認定為工傷企業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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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勞動保障部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時,其雙方的勞動關係很明確,工傷認定部門也會在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受傷職工是否屬工傷。可是,國家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在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合時,其要求認定工傷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阻礙,這時,雙方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作為,還是由其他部門來作為,成為實踐中常常遇到的難題。

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定權力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但對於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係“確定”,在以下法律條款中又有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也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以上規定均要求在認定工傷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確定”受傷職工與所在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可是,要求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確實很難。為此,勞動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系統地明確了勞資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及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 “參照憑證”。再之後,一些省份也針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中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作了相關規定。如江蘇省勞動保障廳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能初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及符合工傷認定申請其他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

以上均要求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對於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言,由此帶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往往因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引發爭議,主張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一方會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將其告至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受傷職工是否是工傷的前提是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確認勞動關係之訴的權力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於是,職工受到傷害後,往往就工傷認定的同時因勞動關係需要確認而難以應對諸多訴訟,苦不堪言。與此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將事實勞動關係不甚明瞭的工傷認定先“中止”或者乾脆“終止”了事。

其實只要勞動者實際在單位進行工作並且還照常獲得了單位發放的工資就應當視為存在勞動關係而不能僅僅將合同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但是勞動者仍然被單位拒絕給賠償就可以讓律師幫忙收集證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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