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由誰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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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由誰送達?

在工作中或者因工作而受傷,可以依法申請工傷,得到賠償。但工傷的認定和成立是有嚴格程序的,也並不是申請了就一定能夠認定成功,而是要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後,才算是認定成功。那麼工傷認定書由誰送達?工傷認定是如何進行的?接下來我們就詳細瞭解一下。

工傷認定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只有此行為被行政相對人所認知,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簡單説就是,只擺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桌面上的工傷認定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為還沒有送達,還沒有公佈,工傷職工還不知曉認定的結果。所以,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後,才算完成了工傷認定。

根據《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586號文)最後一款,以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為是否適用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分界線。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由誰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二、工傷是怎樣進行認定

首先,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再次,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後,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於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並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三、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工傷賠償也要依照法律法規,各地的規定也略有不同,您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詳細諮詢。關於工傷認定書由誰送達,工傷賠償的具體標準等問題,如果有不明白的,您也可以詳細諮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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