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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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啟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有着本質上的區別,但是雙方之間卻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自己在進行一定的工傷事件的辦理過程中要明白其中的區別,所以自己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這樣在自己的利益維護上就會有着法律上的支持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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