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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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一、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啟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跨地區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該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而工傷鑑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為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職業病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是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要説是環環相扣的,只要先申請認定構成工傷的,那才有必要做出工傷認定,之後能根據工傷鑑定的傷殘等級來對受傷勞動者做出相應的工傷賠償。至於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詳細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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