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給工廠造成損失怎麼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工人給工廠造成損失怎麼承擔?

工人給工廠造成損失怎麼承擔?

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2、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 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3、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如果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錢來補償損失,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工資額的20%,且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二、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條款、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

(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繫。

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對於工廠的工人來説,如果是因為過錯所導致工廠有直接方面的損失的話,那麼也是需要對此而承擔起一定的賠償的責任,賠償的責任確定的時候是非常的嚴格的,必須主觀上存在着故意,而且是由於自己的過錯導致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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