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不上班工資發放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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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不上班工資發放辦法是什麼?

懷孕期間不上班工資發放辦法是什麼?

通常產假是產前15天開始休假,之前的可以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休病假,但病假也有個醫療期,做了2年多,醫療期3個月,3個月醫療期滿後到正式產假期間可以不發工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處於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等到勞動者孕期結束後才能解除。下面情況不得解除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女職工產假權益受損怎麼維權?

1、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3、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女職工懷孕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都還會去上班,在產前十五天休產假,基本工資不變。如果沒到這個時候就請假不去,單位可以不給工資。如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等職工產假休完後解除或者續簽,不得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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