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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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的指導意見

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的指導意見

為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統籌基金,減少基金沉澱,提高新農合制度的保障水平,使參合農民最大程度受益,根據衞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衞農衞發[2007]253號)精神,現就開展新農合二次補償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農衞發[2008]65號

頒佈時間:2008-12-04

實施時間:2008-12-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正確把握開展二次補償的有關條件和原則

新農合二次補償是指利用新農合統籌基金結餘,對已獲得大病統籌補償的參合農民進行的再次補償;是針對統籌基金結餘過多,在調整完善統籌補償方案前採取的臨時性調控措施,不作為常規補償模式,不得在年初新農合基金分配時預提。當年統籌基金結餘超過當年統籌基金15%(含風險基金,下同),歷年統籌基金結餘超過當年統籌基金25%的情況下,可進行二次補償。二次補償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陽光操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明確二次補償的對象和實施時間

二次補償對象為當年得到大病補償的參合農民,以獲得住院補償的參合農民為主。統籌基金結餘較多的地區可以對當年所有獲得大病補償的參合農民給予二次補償;統籌基金結餘較少的地區可以對當年獲得大病補償中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額度的參合農民給予二次補償。原則上不宜只對某些特定人羣進行二次補償。二次補償一般應在當年內完成,最遲於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

三、科學制定二次補償的方案

(一)做好基礎數據的測算。要及時統計出當年得到大病補償的參合人數、每人醫療總費用、屬於新農合補償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已補償醫療費用等基礎數據,併合理預測到年底前將增加的住院補償費用、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費用和返鄉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費用等,以此計算出年內統籌基金的結餘和獲得大病補償的人數,確定二次補償的可用資金和可補償的人羣數量。

(二)合理制定二次補償方案。要根據二次補償可用資金量,確定二次補償辦法。要把防止基金透支作為制定二次補償辦法的基本原則。要綜合考慮是否設置二次補償起付線,但不宜設置過高。二次補償可不另設封頂線,累計補償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確定的封頂線。對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不同醫療費用段可採用同樣的二次補償比,以方便操作。

(三)確定二次補償金額的計算基數。由計算基數乘以二次補償比即可得到每個參合農民的二次補償的實際金額。可以將二次補償對象的新農合可補償醫療費用(醫療總費用減去不屬於新農合補償範圍的費用)作為計算基數,也可以將二次補償對象在新農合可補償範圍內的自付費用(醫療總費用減去不屬於補償範圍的費用再減去已獲得的補償費用)作為計算基數,也可直接將已獲得的補償費用作為計算基數。具體可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規範二次補償資金的發放程序

要在保證基金安全的情況下,簡化二次補償手續,方便參合農民及時獲得補償。應先由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把二次補償的人員名單和補償金額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二次補償資金撥付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將二次補償人員、補償費用登記表和現金支付憑證發放給鄉級新農合經辦機構(人員)或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鄉級經辦機構(人員)或定點醫療機構將現金支付憑證分發給獲得二次補償的農民。參合農民領取二次補償現金支付憑證時,應在二次補償人員及補償費用登記表上簽字。參合農民持現金支付憑證到代理金融機構領取二次補償資金。

五、認真做好二次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次補償方案由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擬定,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新農合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發佈。二次補償方案實施前,要將二次補償方案、補償人員名單和每人補償金額同時在縣、鄉、村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一週,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或意見,要認真核實和解決。同時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將二次補償的原因、意義、目的及補償對象、辦法、程序等向廣大農民講清楚,消除誤解,避免不必要的待遇攀比,保證二次補償工作順利開展。在宣傳動員的基礎上,要按照公示後的二次補償名單和補償金額,按規定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給每位補償對象,做到應補盡補。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二次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優親厚友、截留參合農民補償資金、弄虛作假、套取新農合基金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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