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及時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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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及時發工資怎麼辦

每個公司發工資的時間都是相對固定的,就是每個月的那天,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適當延長几天。這裏的特殊情況當然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屬於不及時發工資的情況。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員工該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6、關於證據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再者説,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一般來講公司無論屬於怎樣的原因而不能及時發工資的,其都屬於違法行為,此時員工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確定一天補發工資。要是公司長期不及時發工資的話,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衞自己的權利,包括投訴、仲裁以及訴訟等方式。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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