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福利待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試用期福利待遇有哪些

踏入社會開始找工作了之後,相信大家心裏都有一杆秤,那就是試用期內的待遇肯定是要比轉正之後的待遇要差一些的,但並不是意味着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就沒有福利待遇可言了。從這個角度來看,大多數勞動者自然是不太願意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但無可奈何單位招人也是要對員工作出考核,並非隨便一個人都會錄用,實際還是要看員工的個人能力才行。

在具體説到試用期福利待遇的時候,大家是否有了解過,我國法律中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呢?經過調查發現,大多數的勞動者其實沒太注意這個階段的福利待遇,主要關心的還是中轉正之後。於是就給了一些單位可乘之機,利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究竟在試用期內,按照法律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享受到怎樣的福利待遇?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勞動報酬方面:首先試用期內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往往都是比轉正之後要低一些的,當然雙方協商一致的話也是可以按照轉正之後的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但此時的勞動報酬,最低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另外,也不得對於本單位同一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標準或者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當中具體約定的工資報酬的80%。所以這裏就是有選擇的,在保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指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工資數額的80%來支付。

2、因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尚不屬於單位的正式員工,而這個階段勞動者的流動性也是很大的,而單位為了減少自己的麻煩,同時也是為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往往就會與勞動者約定在轉正之後才為其購買社保。但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中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在試用期內,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那麼單位就負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是需要為其繳納五險一金的。

3、就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時間,同時只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要是在試用期內,雙方僅僅是單獨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的話,則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往往會對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罰。而此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也是不成立的,具體的試用期期限會直接認定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