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長時間算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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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算拖欠工資

剛入職的職工最怕的大約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了吧,公司因為各種理由押後或者直接不發工資,但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拖欠工資,那麼怎樣才算是法律上的拖欠工資呢?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拖欠工資的相關知識。

沒有按時支付工資並沒有説明正當理由的,不管多少時間都是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拖欠工資的相關知識,所以説發工資的日子法律生沒有規定,但是要嚴格按照合同上的日子來發,如果超過約定的日子30天就視為拖欠工資,小編還為大家找到了拖欠工資的懲處的相關法律。如果大家對這類問題還有什麼疑惑歡迎到本站諮詢在線律師,謝謝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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