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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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不及時發放員工工資或不足額發放員工工資的行為,我們都可以稱之為拖欠工資行為。那麼實踐中,用人單位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資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資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故拖延數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那麼,究竟拖延過久才算拖欠工資呢?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當然,你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不過這樣一來,雙方的衝突就不可避免了,不過勞動者也有權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並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

無故拖欠工資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以下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工。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員工工資的話,那麼就屬於拖欠工資,此時員工可以要求單位及時補發工資,並同時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也需要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工資的,也不屬於拖欠工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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