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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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

一、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

已領的失業金可以到職業部門辦理退還手續,新單位辦理社保時,公民的失業金就會停止支付,可以依法要求社保在重新參保之前一次性支付你的失業保險金。也即需要退還的只是找到工作後當月領取的失業金。

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後,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併領取失業金。

二、領失業金的條件

1. 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2.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3. 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4、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5、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金領取的辦理流程

1、員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後60日內,到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

2、當月申領的員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申領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保機構基金償付部門複核並通過銀行於次月10日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對於那些非自願離職的職員,一般在進行失業確認之後,都是可以到相社保局領取失業金的。失業金在職員重新找到工作之後,就需要停止發放了,對於找到工作當月,已經領取了失業金的情形,需要按照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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