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加班費該怎麼給 - 有什麼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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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加班費該怎麼給 有什麼條文規定

國慶加班費該怎麼給?有什麼條文規定

國慶安排加班的,法定節假日期間,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餘調休日安排加班的,且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國慶節法定節假日為10月1日、2日、3日,其餘四天為調休日,遇有特殊情況的,如兩個假日連體的,根據當年人社部公佈的具體安排為準。

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通常情況下,每年國慶節基本都是放假7天,並且大多數也是集中在10月1號-7號。但在這段期間勞動者被安排加班的,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其中正常情況下如果是前三天安排加班的話,則加班費按照3倍計算,而要是後四天安排加班的話,那麼此時只能按照2倍計算加班費。遇有特殊情況的,按當年公佈具體安排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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