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派遣工辭退後補償金由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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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派遣工辭退後補償金由誰發放?

勞動法派遣工辭退後補償金由誰發放?

勞動法派遣工辭退後補償金由勞動派遣單位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務派遣合同中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內容,對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否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合併審理,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必須是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在同一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

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必須屬於同類爭議;

3.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進行合併審理,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而對該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不同訴訟結果則當然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

勞務派遣工一般都是被派遣公司分配工作,一般來説,工作完成之後,就有可能會被單位辭退,此時該派遣工會重新回到派遣單位,再根據其技能再次分配其能勝任的工作。若是此類職員被派遣公司辭退,離職手續辦理前,開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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