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水平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一、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水平嗎

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水平嗎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水平,但必須比國家規定的更高。

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倍數,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執行時,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長假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這是不完全正確的。

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加班工資,高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數額的,那麼是允許的;但對於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説,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發?

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①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實行其他工資制的,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200%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休息日和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如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安排其同等時間補休的,不再發給加班加點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我國法律中對加班工資的標準是做出了規定的,但這裏的規定是最低的工資規定。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在這個標準上,制定了更高的加班工資水平的話,那麼就是法律所允許的。否則的話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自定加班工資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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