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多發一個月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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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動離職多發一個月工資嗎?

主動離職多發一個月工資嗎?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工資發放到實際工作當天,無需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本人的原因自行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而導致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僅僅是多發一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將員工辭退需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員工主動辭職的原因有多種,就是單純換工作的話,單位不會多發工資,按照實際工資結算辦手續。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不交社保或者其它因素辭職的,是被迫辭職,單位要給經濟補償,員工的工作年限長,補償金可以是幾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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