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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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深圳勞動法加班工資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建議:你可以問公司人事部工資是怎樣算出來的,(這個你有權知道的),再按照國家的工資計算方法核對一下。如果公司無故剋扣工人工資,你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總結:

一、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超過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已經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從2008年1月1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按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規允許用人單位在本月支付上月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即便是在本月最末一天支付上月工資,只要是按月按日支付,一年支付12次,並無違法。

有時,由於貨款未能及時回籠,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告知的情況下延遲十天半月發放工資,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能發放工資,就算拖欠工資了。

勞動者的報酬不容侵佔。

如果發生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可以撥打社會保障電話12333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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