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調休用代替員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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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在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但有的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之後,沒有支付加班工資,而是選擇進行補休。那從法律角度來看,是否可以用補休代替員工的加班工資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是否可以調休用代替員工的加班工資

一、是否可以調休用代替員工的加班工資

安排員工加班,是應當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可以參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來執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就加班補償方式達成一致時,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費。而在一般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則只能採用支付加班費的方式而不能選擇補休。

春節長假七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屬法定假期,只能採用支付300%加班費的方式補償;而初四到初七屬於休息日的調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

勞動法律對於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情形禁止採用補休是有其意義的,法定節假日不同於雙休日,其意更在於舉國歡慶,因而即使採取了補休,也無法彌補勞動者精神文化生活的損失。但不管怎樣,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和要求享受加班費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切不可隨意替換,違法用工。

二、加班補償費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只有在週末安排員工加班的,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員工的加班工資,在平時安排加班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即使進行了補休,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有的單位卻不支付加班工資,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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