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制的加班工資怎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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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件制的加班工資怎麼核算?

計件制的加班工資怎麼核算?

計件制的加班工資的核算方式是合理的認定勞動的定額,具體應當按照計件工資的150%,200% 300%的進行工資支付。計件工作是以勞動定額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因此,認定計件工作加班時間的關鍵在於合理的勞動定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實務操作中認定計件工作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按照以下規則:

1、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不合理,也就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使得大部分勞動者都無法完成而必須通過加班加點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一般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完成的計件數量作為勞動定額,並以此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費。

2、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合理合法,勞動者超過勞動定額的部分是否計算延長工作時間,還必須看超過定額部分的工作是否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班。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定額標準的工資。

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除了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以外,還必須避免形成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發生,如規章制度制定要避免這方面內容,否則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同時,勞動者主張超過勞動定額部分的加班費,還必須注意掌握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相關證據。

二、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要求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1、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由於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職工在雙休日加班後,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因此你在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正常工作,單位在不給你補休的情況下拒絕給你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其行為實質是剋扣工資。

2、若該公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説該日勞動者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並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在進行加班的時候,他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他所支付的一些費用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我們國家採取的計時和計件工資,加班費用計算方式應當是按照計件或計時的一個具體的工資收入狀況的倍數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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