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遲到不能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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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遲到不能扣工資嗎?

勞動者遲到不能扣工資嗎?

會不會扣工資就要看公司的章程是怎麼樣的;

1、遲到,屬於缺勤,只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為遲到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

2、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中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且經過公示,內容合法。

3、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就是説,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4、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理由有二:

(1)、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2)、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如果用人單位有關員工遲到扣工資的規定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制定是不違法的。

1、一是要經職工討論。

2、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3、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下5點公司不得扣員工工資:

1、員工沒有按時完成工作任

(1)、很多公司會與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或者寫入公司規定:如果員工沒有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比如説好的賣出多少東西沒做到,就按一定的比例扣除員工的工資。

(2)、這種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務,並且在勞動中無懶散等不良行為,公司就不能對員工罰款,應該全額發放工資。

2、員工因不可抗因素遲到早退

員工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公司當然是可以根據規章罰款,但法規規定:員工因不可抗因素(例如地震、水患、火災等)而出現上述行為時,公司不能剋扣員工工資。

3、員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通知

如果員工的“通知離職日期”沒有比“擬離職日期”提前一個月,公司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但無論如何不能以此為由剋扣員工工資。

4、女員工孕期頻繁請產檢假

(1)、很多公司都規定了產假的期限,一般都比較充足。但一些不成熟的小公司沒有相關規定,當女員工孕期要頻繁請假去檢查時,有的老闆就開始犯嘀咕了,想以員工請假次數太多來扣工資,這也是不合法的。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孕期請假檢查不但不能扣工資,公司還應該將這些時間計入該女員工的勞動時間,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等來處理。

5、員工被“強行”捐贈

有的公司會和一些公益組織合作,或者經常自己搞一些公益活動,捐款捐物。也會號召員工捐款,並直接從工資扣除,這更是不合法的。《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捐款以及捐款的數額,並且應自行處理捐出的財物,公司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里扣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在上班的時候難免會遲到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因此而扣取勞動者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提前有説明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會有權利扣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但最重要的還是要保障好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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