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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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雖然在勞動者自願加班的情況下,沒有加班費可言,但如果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話,這種情況下就是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了。那實踐中單位應該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給勞動者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按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於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二、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現實工作中,經常出現無償加班的情況,就是在單位安排加班了之後,卻不知道員工相應的加班費,這樣的行為在我國已經構成了違法,因此需要對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理。自然,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也是受到保護的,要是還不清楚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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