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勞動合同法生事故的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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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員工可以主張兩方面的權利:

沒勞動合同法生事故的處理是什麼?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主張立即要求補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從入職後第2個月開始補發雙倍工資差額,最多補發11個月。工作滿一年仍未簽訂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屬於工傷的,按工傷申報與理賠基本程序處理:

首先,要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後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最後根據鑑定結果計算賠償數額,並要求賠付。用人單位已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由單位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賠付,未繳納社保的由單位全額支付賠償款項。關於工傷賠償糾紛,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依法進行維權。

發生工傷事故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能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也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其實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是難免會遇到工傷的情形的,需要注意的是,發生工傷事故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能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也能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我們仍然要注意在訂立勞動關係的時候簽訂勞動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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