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1年以上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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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1年以上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1年以上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

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由於超過一年後,雙方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按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於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用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1、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薪資,雙倍薪資的賠償最長是不能超過11個月,因此一年以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新自,一年以後算自動簽訂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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