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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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什麼條件

我國的勞動合同具體分為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針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實際解除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什麼條件嗎?我們一起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什麼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的賠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權益是作出了更多保護的。同時,也嚴格要求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在解除相關勞動合同之後,也是可能涉及到賠償的問題,這點大家需要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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