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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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辭退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用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了。

2、根據書面通知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才能判斷是否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或者不給經濟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中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還需要與勞動者協商認定,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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