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年沒簽勞動合同沒交社保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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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兩年沒簽勞動合同沒交社保怎麼處理

工作兩年沒簽勞動合同沒交社保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叁)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

2、沒有足額支付工資;

3、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

5、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該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能夠超過十二年。

如果工作兩年沒有簽訂相關合同的話,那麼就會視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話,勞動者在此時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每工作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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