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職不批後開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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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辭職不批後開除合法嗎

事業單位辭職不批後開除合法嗎

不合法,即使是事業單位,也參照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員工離職或者以此為由剋扣員工工資及扣留個人檔案等方式阻止員工離職。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複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三、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

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辭職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阻止他人行使合法權利。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個體户都要遵守勞動法,勞動者走合法流程手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進行批准,如果強制挽留,勞動者可以到總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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