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樣確定有無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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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法院上規定的撫養關係和社會生活當中的社會習慣都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所理解的撫養關係,也是直系親屬之間的撫養義務。但是如果在生活當中涉及到遺棄罪的話,在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判定之前,必須首先確定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撫養關係才可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怎樣確定有無撫養關係?

在我國怎樣確定有無撫養關係

一、在我國怎樣確定有無撫養關係?

關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法律並無具體的規定,理論界亦有爭議,但一般認為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被撫養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第二,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三,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

第四,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於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於三年。

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係。

二、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有什麼後果?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説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我們可以看出,關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這具體的規定。但是通常情況下必須要符合四個條件,具體包括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等。關於自己是否應該付進撫養義務,相信當事人心裏面最清楚,無論如何不能發生遺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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