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本人未續簽需要進行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勞動合同本人未續簽需要進行賠償嗎?

勞動合同本人未續簽需要進行賠償嗎?

勞動合同本人未續簽不需要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要是合同到期後是由於本人的原因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給予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和不續簽合同的,則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予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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