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訂 - 公司要給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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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跟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在約定時間到了之後,那麼需要決定是否繼續合同。不過,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因為公司提出的合同條件不合適,或是基於自己的考慮,所以不想要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訂,公司要給補償金嗎

實踐中續訂勞動合同時下面幾種情況公司要給經濟補償金:

1、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跟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降低了原來的勞動合同約定待遇(如工資待遇、職位級別等)後續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並且提出終止合同的。

所以,要是符合上面的情況的,那麼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其實按規定,只有在公司維持或提高續簽條件而勞動者不肯續簽的情況下,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的都需要補償。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只有在公司保持了原來的合同條件或是提高了的,那樣勞動者拒絕了的,也會沒有經濟補償金。

要不是公司不用給經濟補償的情況,那麼需要按照下面的標準給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後,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確實是因為公司有違規情形的,那麼勞動者可以積極爭取經濟補償,公司要是不肯給的,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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