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賠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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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離職賠償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都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經濟賠償的,那麼勞動合同法離職賠償有哪些規定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勞動者主動離職的賠償

你只要能舉證下述的其中一條,在你提出離職時,企業將按你在企業工作的年限進行賠償,2008年後的工作時間可獲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因為新法實施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2008年以後的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計算。2008年前的按勞部發[1994]48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 如果企業不存在上述提及的情況,則在你離職時,企業不用支付補償金,而且你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1、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企業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企業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你報酬;

4、企業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5、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6、企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7、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你勞動;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你的人身安全;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被動離職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不滿6個月補償半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以上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離職賠償分別針對勞動者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情況的分析解答,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者自行提出離職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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