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有約定的按約定來進行支付,沒有約定的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支付。

廈門市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需要提出來,而且所存在的內容一定要雙方協商好,特別是對於所存在的補償金,一定是不能低於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低於的話,那麼是有權利走法律程序解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