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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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臨時工的規定,如果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屬於非全日制用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從主體上看勞動關係主體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單位可以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範圍內(一般16~60週歲之間),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在勞務關係中,其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勞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務方的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如退休人員、兼職人員等都可以成為勞務關係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2、從當事人之間的地位看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前,勞動者與用入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就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安排。勞動者處於被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而無論是在建立勞務關係之前或之後,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關係,勞務方只是按約定向用工方提供勞務,用工方也只是按約定向勞務方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

3、從勞動內容上看在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勞動內容隨時進行調整。在勞務關係中,用工方一般要求勞務方提供的勞動的內容是固定的,如果勞動內容發生變化,而在勞動關係方的權利和義務要重新約定。因此,在勞務關係中,勞務方提供的是勞動成果,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實施一定的勞動行為。

綜上所述,在勞動關係中除了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就是全日制用工關係,全日制用工關係很好認定,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公司每天工作的時間是8個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就類似於日常生活當中所説的臨時工,如果所謂的臨時工,每天工作的時間跟正式職工都一樣,其實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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