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未註明薪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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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勞動合同未註明薪資怎麼辦?

簽訂勞動合同未註明薪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於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保障?

(一)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二)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三)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四)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的建立養老保險帳户和失業金繳納制度,享受崗位津帖,洗理費,取暖費病假,婚喪假,探親假,計生假。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除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款待遇外,享受15%工資性補貼。

勞動合同中未註明薪資屬於無效合同,需要和用人單位重新簽訂。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可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利於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強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全面提升自身素質。訂立勞動合同之後,對於合同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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