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勞動保險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勞動保險怎麼辦?

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勞動保險怎麼辦?

可以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未為自己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首先,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對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家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足額”包括四重意思:繳費年限要足;繳費險種要足;繳費人數要足;繳費數額要足。

再次,勞動者的繳費基數應當是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兩者不一致的,應當以較高者為準。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確定,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費率是:基本養老保險為20%、醫療保險為6.5%、失業保險為2%、工傷保險為0.5-2.4%、生育保險為1%。此外,如果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繳納社保同樣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失,而且這種行為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如果不積極改正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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