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 - 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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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麼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絕不能毫無顧忌或隨心所欲地設定條款,而應該遵守相關的法條規定。那麼,如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請跟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範圍應與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祕密的範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其他行業領域,實踐中應當權衡是否不當地剝奪了員工的生存權。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離職者在什麼範圍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對手。另外,競業限制的區域必須合理。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單位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有關。應當以可能與企業產生實質性競爭危險的區域為禁止區域或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競業區域。企業任意或無節制地擴大競業限制範圍,不但對企業沒有價值,而且還可能涉嫌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二、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最好明確約定有關違約責任。比如,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也可以設定免責條款和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法律責任的事先約定可以避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後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困難,有利於合同糾紛的解決,也有助於減少當事人在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單位的利益,但此時該如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就成了很重要的問題,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的話就由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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