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什麼相關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一、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什麼相關手續?

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什麼相關手續

1,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後再辦理相關辭退手續。

2,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

3,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

4,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

5,及時與客户等溝通,並將該人員已離職的消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綜上所述,勞動者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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