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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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的效力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很好的保護公司利益。這份協議的簽訂,也給勞動雙方省去了不少麻煩,但如果在協議中沒有關於補償的相關信息,那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的效力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為您解惑。

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且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希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繼續保守祕密,可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也不得參與同類競爭或到競爭企業就職。

但是,現實中由於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約定補償金或者雖然沒有明確支付補償金的金額,導致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以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的給付義務為由,也違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到相類似或競爭企業工作。從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那麼對於只約定競業限制就業但沒有約定補償金或者補償金金額約定不明的,競業限制條款對於勞動者是否仍有約束力?

按照現行法律,此類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但是裁判或判決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種情形指:

1、確實屬於商業祕密或需要保密的工作崗位;

2、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3、用人單位仍堅持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條款中未規定補償金或者只約定補償金但無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並不必然導致該條款無效,這基於法律的規定。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以上就是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的效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可以保障勞動者離開工作單位之後不能繼續使用相關技術的生活水平,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就業限制協議時,一定要注意這方面的條例。當你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問題,自己無法判斷時可以通過我們本站平台在線律師為你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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