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關係期滿視為延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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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關係期滿視為延續嗎?

為了充分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制訂了完備的法律體系,其中就包括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勞動法。可是,許多人不太瞭解勞動關係期滿的含義和具體應對措施。那麼,在我國勞動關係期滿視為延續嗎?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未籤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在單位工作,是否可以視為合同自動延續?

勞社廳函〔2001〕249號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能視為合同自動延續。

《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45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以上就是在我國勞動關係期滿視為延續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滿後,如仍在所就業單位,可以與單位續約;如果因其他原因未能續約而勞動關係存續,則勞動合同自動續期。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點擊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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