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認定勞動關係到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在我國認定勞動關係到哪

勞動關係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大家都認為確認勞動關係是非常簡單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真的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矛盾糾紛以後,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係,這樣對於勞動者維權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就必須先申請相關部門認定勞動關係這才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問題是有好多的勞動者對於在我國認定勞動關係到哪都不是特別的清楚。

一、在我國認定勞動關係到哪?

確立勞動關係應當先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立,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在我國,如果要認定勞動關係的話,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就可以。而且在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認定勞動關係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如果自己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工資表,服務證,工作證,或者是考勤記錄,這些都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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