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辭職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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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辭職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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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法律有規定,但很多企業都以各種目的不與勞動者籤合同,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屬於違法的行為,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也受法律的保護。那麼,事實勞動關係辭職應該注意什麼問題?詳情請參考下文。

一、事實勞動關係辭職應該注意的問題

1、首先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但你仍應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

2、 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可主張工作滿一個月後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至第12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3、 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4、 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二、事實勞動關係提出賠償的依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首先,勞動者必須明白,公司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據此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如果是超過了一年不籤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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