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工不能從事加班是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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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成年工不能從事加班是怎樣規定

未成年工是指我國年齡在1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勞動者,這類勞動者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得從事相關的有毒、化工、伐木等重體力或對身體有嚴重危害的職業,我國對這類人員的工作時間也有明確的保護規定,規定這類人不能加班,危害其身體健康。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對於工作時間上則按正常的8小時工作制,一般不得加班的。

未成年工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滿16週歲,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部發1994498號文件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16歲以下的企業不能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這類人的錄用和相關的保護權益,多次進行詳細的規定和説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類法律法規,我國一旦查處相關的企業或用人單位將對相關的企業予以重罰,保護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我國勞動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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