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辭退該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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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辭退該怎麼賠償

對於懷孕的女職工,如果單位違法將其辭退的話,則就需要對該女職工做出相應的賠償。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孕婦被辭退的該怎麼進行賠償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孕婦被辭退該怎麼賠償

能協商的協商解決,不能協商的可以找律師幫助你們提起勞動仲裁辭退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辭退的分類

1.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應採取什麼方式辭退懷孕女職工

其實在面對女職工孕期問題上,企業不一定非要採取辭退的方式,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既可以使懷孕女職工滿意,也可以減少公司的損失。

1、 放事假

孕期女職工,由於保胎的需要,有時候會主動要求不上班,但是要求保留勞動關係,以保留生育保險和產假利益,還有產假之後上班的權利。鑑於此,我們建議公司可以考慮與孕期女職工協商放事假的事宜,公司讓孕期女職工在產假前回前休息保胎,不發工資,但是為其繳納各種保險,同時承諾在產假期間實踐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差額,產假之後可以回公司上班。這樣做的話,對於女職工來説,便於保胎生育,對於企業來説,便於節省成本,和諧勞動關係。

2、 適當調崗

如果員工不同意事假,則可以與女職工協商適當調整工作崗位。將其從原來的工作崗位上,調整到一個不接觸強烈的輻射的工作崗位,但是不降低員工的基本工資。這樣做,便於公司全面安排工作,同時對女職工來説,也有保護作用。

3、 協商解除

如果員工牴觸情緒比較大,公司也可以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答應員工的合理請求,避免發生仲裁或者訴訟。

對於懷孕的女職工而言,原則上單位是不能因此為藉口將其辭退的,但這也不能説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而要是孕婦被辭退,是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的話,那麼此時單位就要做出相應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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