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辭退有多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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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被辭退有多少補償?

孕婦被辭退有多少補償?

孕婦被辭退的補償是支付離職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乘以兩倍,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二、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法院據此判決世紀公司按原工資標準向王某補付工資,同時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麼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家的勞動者是可以在一個用人單位工作很長一段時間的,只不過説具體的一個時間方面的限度的話,是要依據當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並且這個女性員工來説的話,他們休產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夠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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