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發現工資要低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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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發現工資要低了應該怎麼辦?

在當地社會,人們都想要擁有一份穩定並且工資比較高的工作,很多大學生畢業之後就會積極的尋找工作,由於大學生沒有社會經驗,很容易在職場上被騙。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會詢問對於工資的要求,很多人入職之後發現要低了。那麼,入職發現工資要低了應該怎麼辦?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入職發現工資要低了應該怎麼辦

一、最低工資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鑑於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文件所規定的總的原則的基礎上,制定過渡辦法。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週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週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三、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政策

企業剋扣或無辜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理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

(1)《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關於國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

(3)《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我國法律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如果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如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可以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本站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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