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政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雙重勞動關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政策是什麼?

這個時代是一個自由的時代,也是全民創業的時代。我們會發現在我們的身邊,用着雙重勞動關係的人越來越多,比如兼職、離崗瓜編等。對於這樣的羣體,國家對雙重勞動關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政策是什麼?雙重勞動關係工商的賠償責任又是什麼?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相關的知識,以防在你遇到類似的事情時,知道該如何處理。

一、雙重勞動關係工傷的賠償責任

目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具有雙重身份的勞動者非常普遍,包括兼職、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等。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採取下崗分流等方式,使大量勞動者在保持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係、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些勞動者也具有雙重身份。有觀點認為這些情況構成雙重勞動關係,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另一個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一般都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其主要理由在於:勞動關係是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特殊法律關係,一旦形成對於雙方均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許多方面對於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而言具有唯一性,如勞動者只能有一個社會保險賬户,只有一個公積金賬户,只能有一份檔案並由一個部門保管。因此,雙重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不為法院所認可,具有雙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原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係,與實際工作的單位形成的只能是勞務關係。

但是,工傷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勞動部的一些規章要求第二個工作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人民法院也支持勞動部的這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9期刊載了“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在該案中,法院強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l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雙重勞動關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政策

現代社會流行斜槓人才,勞動者有了多項工作技能,就想找多家單位發揮一下。除非是涉及禁業限制的,目前的《勞動合同法》並不禁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只要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繳納社保,但是實踐中社保行政部門可能由於技術原因無法為已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各方分別同時繳納社保提供支持,通常只有一個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及以往大量司法案例,如勞動者在未繳納社保的第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這個未繳納社保的第二用人單位也是要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的,這無形中就增加了第二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

1、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以下簡稱多單位就業職工),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為多單位就業職工或非全日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先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按規定辦理登記(退工)手續。

3、用人單位應按月為多單位就業職工或非全日制職工申報次月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徵收,也可委託地税部門徵收。工傷保險參保期限按實際繳費期間計算。

4、多單位就業職工或非全日制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

俗話説,能者多勞,現在的社會很多人因為有了空餘的時間,為了讓自己過得更充實,想要多做些工作有些新的體驗,對此,我們也無可厚非,而且《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禁止這種關係或者行為。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希望大家能夠了解相關的一些政策,如雙重勞動關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政策等,這樣才能在工作中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當然,如果在過程中,您有什麼疑問或者不知道要如何解決,建議諮詢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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